国内信用证
开立国内信用证:我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信用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买方押汇:我行作为开证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为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信用证下款项的业务。
打包贷款:我行根据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和开证行开立的以该货物/服务提供企业为受益人的有效国内证正本,以预期销售货款为还款来源,为货物/服务提供企业的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所做的短期融资。
卖方议付:我行在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卖方押汇: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我行凭卖方提交的符合国内证要求的单据向其提供保留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
福费廷:我行无追索权的买入或卖出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未到期债权。包括一级市场买入、二级市场买入、二级市场转卖、代理转让和风险参贷五种方式。
产品特点
(1)国内证有效降低了传统贸易风险,提升了贸易双方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2)借用银行信用,为交易双方结算提供良好的保障。
(3)我行已接入(人行清算总中心)电证系统,信用证跨行流转更快。
(4)我行可为国内贸易企业买卖双方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国内贸易企业,符合其他我行要求的授信条件及担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