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守法用外汇 合规经营促发展--跨境担保业务
一、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非银行机构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及债务人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二)银行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每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二、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主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
(一)非银行机构1.申请书。2.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3.内保外贷《对外担保登记表》。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银行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每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三、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外保内贷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与履约相对应的外保内贷登记情况。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3.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还款资金来源等)。
2.担保履约的证明材料。
3.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