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守法用外汇 合规经营促发展--外债业务
一、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等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的书面说明等材料。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还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5.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经外汇局批准将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审批类企业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备案类企业应提交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与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回执/申报表的备注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3)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如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